关于印发《徐州工程学院关于高级专家延聘、返聘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9-30浏览次数:100

 徐 州 工 程 学 院 文 件


徐工院人发〔202412



关于印发《徐州工程学院关于高级专家延聘、返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学院:

《徐州工程学院关于高级专家延聘、返聘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工程学院

2024925



徐州工程学院关于高级专家延聘、返聘管理办法

 

为充分发挥高级专家在学校教学科研工作中的带头作用,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科学管理,提高人力资源效益,根据《江苏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徐州市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暂行规定》(徐政发〔1991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发展实际情况,对高级专家延聘、返聘作如下规定。

一、延聘(延迟退休)

延聘是为了服务学校事业发展重大需要,对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实现学科带头人接续和梯队培养,引导教师开展高水平教学科研等工作,积极推动学科建设和学校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延聘要本着按需遴选、严格审批、合同管理的原则,实现择优延聘、提高活力、发挥作用。

(一)延聘条件

对受聘在教学科研岗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确因实际工作需要、本人自愿、身体健康、工作量饱满,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

1.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在科学研究前沿取得重大突破,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在相关领域作出重大贡献的一流专家。

2.担任国家级有关评审组织会评评委尚未届满,且在届内不能更替的专家,可延长到换届时退休。

3.按项目合同约定尚未结题的国家级项目主持人。

4.本校遴选的博士生导师,且指导本校的博士研究生尚在培养期内。

(二)延聘程序

1.学院申报。符合延聘条件的教师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并按照延聘条件对延聘人选进行审核把关,审议通过后将结果在学院进行公示;向人事处报送《徐州工程学院高级专家延聘审批表》、业绩佐证材料及学院申请报告。

2.学校研究。人事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延聘申报材料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情况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拟延聘人员的相关信息在学校网站进行公示。

3.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人事处将公示无异议人员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审批。

4.办理手续。上级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人事处将有关审批结果通报相关单位和个人,协助延聘教师办理相关延聘手续。未被批准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5.延聘期限和时长。根据徐州市人社局有关规定执行,延聘期限为15年。在延迟退休期内,如工作任务提前完成,可以申请办理退休手续;若一年内累计病、事假超过3 个月或未能完成岗位职责的,应提前结束延迟退休,办理退休手续;若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在基本合格及以下的,应在考核后终止延迟退休,办理退休手续。

6. 经批准延聘的高级专家在延迟退休期间属在职职工,占所在学院的人员编制和岗位,参加正常的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并享受相应待遇。

二、返聘(退休返聘)

为满足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充分发挥优秀退休教师业务专长及传帮带作用,通过全职聘用化解目前师资队伍建设中面临的阶段性问题,按照工作需要、本人自愿、科学管理的原则对已退休的教授再聘用。

(一)返聘条件

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教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进行返聘:

1.符合学校延聘条件、未得到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

2.受聘在教授二级岗位,聘期考核合格,且法定退休年龄前3取得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省人民政府奖二等奖及以上(个人排名第一)或主持的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课题)按项目合同约定尚未结题。

3.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国家级本科课程或国家级本科专业建设点的负责人,国家级教学科研平台负责人。

4.本校遴选的硕士生导师,且指导的硕士研究生尚在培养期内。

5.根据学校学科和事业发展需要,由校长提名为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

(二)返聘程序

1.个人申请。符合返聘条件的教师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2.学院审核。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并按照返聘条件对返聘人选进行审核把关,审议通过后将结果在学院进行公示;向人事处报送《徐州工程学院高级专家返聘审批表》、业绩佐证材料及学院申请报告。

3.学校审批。人事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三、聘期任务

为引导延聘、返聘教师开展高质量教学科研工作,用人单位与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申报人员的延聘、返聘条件,共同制定明确的工作任务,并以此作为延聘、返聘的考核标准。

(一)工作核心任务以学科梯队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成果奖申报、教学科研团队培育等方面,此类延聘、返聘教师的工作任务与考核目标由学研处牵头,与用人单位、教务处、科技处共同拟定。

(二)工作核心任务应以落实四个面向为中心,重点任务包括主持重大项目、发表高水平论文、科研平台建设、学术成果报奖等方面,此类延聘、返聘教师工作任务与考核目标由科技处牵头,与用人单位、学研处共同拟定。

(三)对于校长提名的有突出贡献的人选,其工作任务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四、管理与考核

(一)延聘每年12月,由用人单位向人事处提出拟聘计划、人选及工作任务等,聘期不超过一年。返聘每年6月、12月由用人单位向人事处提出拟聘计划、人选及工作任务等,每次返聘期限原则上为1个月到1年(一般以学期为单位),如须继续返聘,应重新申请报批,返聘次数原则上不超过3次。对有尚未毕业研究生的导师,原则上可以一次性返聘导师至规定培养期满。

(二)人事处与延聘、返聘教师签订岗位协议,明确聘用期间工作任务及考核目标,严格按照协议进行管理和考核。

(三)延聘、返聘教师在聘期内接受用人单位的日常管理,正常参加年度考核和聘期任务完成情况年度评估,等级为合格及以上方可继续申请延聘、返聘。

(四)延聘教师享受在职人员相应岗位待遇,聘期内应完成相应岗位等级规定的教学、科研工作量及协议规定的任务。延聘人员在延聘期间如遇调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返聘教师在返聘期间除退休工资外,其它待遇根据返聘岗位和工作任务,参照学校当年工资津贴水平,由人事处会同用人单位提出建议,报校长办公会审议确定。学校承担资助费用的70%、所在学院承担30%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终止聘用,按程序办理退休手续或解聘手续:

1.有违纪违法、师德失范等行为的;

2.违反学校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

3.延聘、返聘期间本人提出不再延聘、返聘的;

4.各类返聘人员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所在学院负责按照岗位职责进行考核。对考核结果不合格,或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内累计病、事假超过3个月的返聘人员,学校将终止返聘。

五、其他

(一)双肩挑人员此项工作由专业归属学院负责。

(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岗位人员原则上不予返聘,如二级单位工作亟需返聘,按照以上要求开展返聘工作,返聘人员的待遇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承担。对于学校相关专项工作亟需的专家,可在其正常退休后根据相关规定学校给予工作量专项补贴。

(三)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延聘、返聘专家一般不超过65周岁。对超过 65 周岁、有重大学术成果的高级专家,如学校工作需要,本人自愿,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可继续退休后返聘,但一般不超过 70 周岁。

六、附则

(一)教师延聘、返聘是一项政策性强的工作,是岗位聘用工作的一部分,须主动接受学校纪检监察机构的全过程监督。

(二)已退休的高级专家不再重新办理延聘手续。国家退休政策如有调整,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徐州工程学院高级专家延聘、返聘的暂行规定》(徐工院行人〔2016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