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工院人发〔2026〕9号
关于印发《徐州工程学院教师校外兼职兼薪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学院:
《徐州工程学院教师校外兼职兼薪管理办法》已经学校人事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工程学院
2026年1月23日
徐州工程学院教师校外兼职兼薪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教师校外兼职兼薪行为,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管理秩序,维护学校和教师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我校教师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等创新创业活动,根据国家和江苏省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师校外兼职是指教师利用本人知识和技能兼职到企业、其他科研机构、高校或社会组织从事教学、科研、技术开发、成果转移转化、决策咨询、扶贫济困、科学普及、法律援助和相关管理服务等活动。学校委派的挂职、借调或参与学校战略合作项目等活动的兼职不在此范围内。
第三条教师从事校外兼职活动,必须以履行好校内本职岗位工作职责为前提,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正确处理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自觉维护学校的声誉,不得侵害国家、学校、校外单位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徐州工程学院全职聘用的专任教师(含在编、人事代理及其他形式全职聘用的教师)。管理人员、专职辅导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原则上工作日不批准校外兼职,非工作日的校外兼职参照本办法执行。副处级及以上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部门申请报批。
第二章兼职类型、时限及取酬
第五条校外兼职的类型
(一)学术类兼职:教师在专业学术机构兼职,如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学会、协会以及专业委员会等学术团体;
(二)社会类兼职:教师在党政军机关、国际组织、社会团体、基金会等各类社会组织兼职;
(三)企业类兼职:教师在企业或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兼职。
第六条除学校委派或批准外,教师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执行董事等重要职务和企业的实际控制人。
第七条教师应适当控制校外兼职数量,取酬的校外兼职数量不得超过3个。有特殊情况的,由人事处提请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八条教师校外兼职原则上不得占用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需占用工作时间的,每周不得超过1个工作日,全年累计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九条教师应告知校外兼职单位本人与徐州工程学院的合同聘期等人事关系情况;如果与徐州工程学院的人事关系终止或在徐州工程学院已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应自人事关系终止或办理退休手续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人事关系变动情况告知校外兼职单位。
第十条教师在校外兼职取酬的,应如实向所在单位报告收入项目和标准,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教师校外兼职收入不纳入个人社会保险等基数。
第十一条学校鼓励教师从事公益性兼职,积极参与决策咨询、扶贫济困、科学普及、法律援助和学术组织等活动,教师不得从事与提升本人业务能力、提高学校声誉和社会影响无关的校外兼职。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校外兼职审批程序:
(一)教师校外兼职不领取报酬的,按照教师所在二级学院相关要求提供材料,由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审批通过后,报人事处备案;
(二)教师校外兼职领取报酬的,按照教师所在二级学院及学校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由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审批通过后,报人事处审批;
(三)教师在具有国(境)外背景机构兼职的,需国际交流处审核;涉密人员需经学校保密部门审核;涉及成果、知识产权及相关收益归属等的,须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教师任职情况或校外兼职情况发生变动的,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到二级学院更新校外兼职信息,若涉及校外兼职职务、兼职工作时间、兼职期限、兼职报酬等变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重新进行申报。
第十四条教师校外兼职情况应纳入教师年度考核内容,教师应向所在二级学院报告全年兼职情况。
第十五条二级学院应定期在学院党政联席会上通报教师校外兼职情况,并在每年12月份将本单位全年教师校外兼职情况报人事处;教师校外兼职行为应自觉接受二级学院及学校的监督。
第十六条教师如出现校外兼职影响本职工作、未按合同约定或学校规定完成本职工作,或年度考核结果出现“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情况,二级学院应督促当事人妥善处理好本职工作与校外兼职的相关事宜,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要求其限期改正,改正期限为自出现上述情况之日起3个月以内,并不得审批当事人新提起的校外兼职申请。
第四章责任与义务
第十七条教师在校外兼职活动中,本人及其校外兼职单位原则上不得使用学校的人力(包括本科生、研究生)、设备、资金、教室、场地等资源。如确需使用设备、教室、场地等资源者,应当事先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报请所在二级学院和学校有关部门审批,并签订协议。
第十八条教师在校外兼职活动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或允许第三方使用使用“徐州工程学院”“徐工院”等明显代表学校无形资产字样或校标、学校标志性建筑等图案从事教育培训、广告宣传等活动;未经学校书面同意,不得将学校的技术成果等任何形式的知识产权授权第三方使用;不得有其他损害徐州工程学院形象、权利或利益的行为。
第十九条教师在校外兼职活动中,不得以徐州工程学院教师的身份从事产品或服务推销、广告等商业活动。
第二十条教师从事校外兼职活动的个人安全、产生的技术、经济、劳务和法律等各种纠纷或违法行为,均由教师校外兼职单位和教师本人处理或承担责任,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学校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第五章违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凡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在校外兼职者,所在二级学院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改正期限为自发现上述情况之日起3个月以内;拒不改正的,学校有权责令其停止校外兼职,并视情节严重程度,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处理,直至解除聘用(劳动)合同。
教师在校外兼职过程中违反学校管理规定、损害学校利益或给学校带来不良影响的,学校依法依规依纪予以处理或处分。
第二十二条二级学院应加强对教师校外兼职行为的管理,严格按文件要求审慎受理个人申请。二级学院的校外兼职管理情况纳入单位年度考核。未按照本规定或二级学院实施细则严格履行管理责任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约谈、批评教育单位主要责任人。
第六章离岗创业规定
第二十三条申请暂时离开学校所聘岗位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等创新创业活动的,申请人须为学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具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与条件的教师,教师离岗创业不得从事与本人业务和专业无关的工作。离岗创业教师应与学校、所在二级学院签订协议,约定离岗创业期限、离岗期间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离岗创业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且不得超过教师本人与学校签订的聘用合同期限。
第二十四条申请离岗创业的,个人申请须经所在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提交科学技术研究院、徐州工程学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并与学校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确定转化方案,明确收益分配等内容。人事处汇总申请人所在二级学院、职能部门意见,报学校审议,由学校会议审批,严格履行公示程序,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徐州市人社局,最终经市人社局批准后方可离岗创业。
第二十五条教师离岗创业期间,不得从学校和校外聘用单位同时获得报酬。学校保留其人事关系,不负担相应的薪酬福利待遇,学校为其发放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及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等,上述各项支出均由教职工本人定期返还学校。教师离岗创业结束后,应按时返回学校报到,如实报告离岗创业期间工作情况,由学校研究确定其返校后的工作岗位、级别及薪酬待遇。未按时返回学校报到的,按教师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的教师,禁止兼职:
(一)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近三年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的,或上一个聘期期满考核为不合格的;近一年日常考勤有旷工行为的;
(二)本职工作岗位涉及国家或学校重要科技秘密,校外兼职活动可能导致泄密的;
(三)在病休或事假期间的;
(四)其他经认定不宜校外兼职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发布前已在校外兼职的教师,须及时进行兼职申报审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在审批通过后可继续进行校外兼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立即停止校外兼职行为。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