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徐州工程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2026年修订)》的通知
各部门、各学院:
《徐州工程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2026年修订)》已经徐州工程学院劳动纪律督查组第一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工程学院
2026年1月21日
徐州工程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2026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内部管理,严肃校纪校规,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秩序,保障学校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勤是学校人力资源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施行奖惩、职务晋升、职称评聘、年终考核、工资福利发放等的重要依据之一。全校教职工必须高度重视,严格遵守考勤规定。
第二章 考勤管理
第三条学校对全校教职工实行统一考勤制度,由教职工所在学院(部门)负责具体考勤管理工作。
专任教师:实行月考勤制度。以完成教学、科研任务为核心,需按时参加学校及其所在学院(部门)组织的重大活动,以及教学研究、政治学习等其他集体活动。
其他教职工:实行工作日坐班制和日考勤制度。
第四条所有教职工应严格遵守学校工作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因事、因病不能到岗者,必须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严格遵循“先请假后休假、书面审批、及时销假”原则。
请假者须在学校办公系统内填写《徐州工程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单》,经审核批准后提交人事处备案,方可休假。因突发事件、急病等特殊情况无法提前请假的,需及时告知所在学院(部门)负责人,并在3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补办书面请假手续。
第五条各部门(学院)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教职工考勤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对所属教职工出勤提出明确要求,加强日常管理和考核,并指派专人负责考勤工作。考勤工作人员须认真如实填写《徐州工程学院教职工考勤表》《徐州工程学院考勤情况月报表》,经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次月5日前(如遇节假日,可顺延3个工作日)报人事处留存、归档。
第六条考勤工作必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及时报送,严禁漏报、误报、谎报考勤信息。对考勤管理不力、弄虚作假、超权限批假的单位,将追究部门(学院)负责人及考勤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学校成立由党委办公室、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党委组织部、院长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人事处等部门组成的劳动纪律督查组,负责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各部门(学院)考勤情况,接受师生举报并按规定调查处理。教职工对考勤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学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第三章 请假类型
第八条 病假
1、教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病休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门诊病历、住院证明等相关材料,并填写《徐州工程学院请假审批单》。除住院外,单次病假最长不超过15天,续假需在假期届满前办理。
2、单次或当月累计病假15天以内:由部门(学院)负责人审批;
单次或当月累计病假15天以上:经部门(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3、连续病休3个月以上的教职工,病愈后工作未满3个月再次病休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工作满3个月后再次病休的,病假时间重新计算。
4、连续病假满6个月的,所在部门(学院)应向学校提出对病假人员进行长病假病情鉴定(必要时可委托校外医院进行鉴定)。病情鉴定由校医院签核,交病假人员所在部门签署意见,经人事处审批后列入长病假管理。未经病情鉴定的,不予审批长病假。
5、新入职教职工在见习期、试用期休病假的,见习期、试用期相应延长。
6、年度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不参加年度考核,不计算工龄。
第九条 事假
1、教职工在工作时间遇特殊情况或家庭私事且必须由本人办理的,可申请事假。请事假原则上以不影响本职工作为前提,单次事假最长不超过15天,全年累计事假不超过30天。
2、单次或当月累计事假7天以内:由部门(学院)负责人审批;
单次或当月累计事假7天以上:经部门(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条 产假、哺乳假与护理假
产假、哺乳假和男职工护理假,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探亲假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如学校教职工),应在休假期间探亲,具体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工伤假
教职工因工负伤的,所在部门(学院)须在3日内将详细情况书面报告人事处,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徐州市相关规定配合办理相关事宜。工伤假和工伤审批过程中需要休假的,请假审批程序与病假审批程序相同。
第十三条 婚假
婚假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丧假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的,可给予3天丧假;旁系亲属死亡的,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1 - 3天丧假。须到外地办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丧假的请假审批程序与事假审批程序相同。
第十五条 学术假
满足使用学术假条件的专任教师,提前1学期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及时填写《徐州工程学院请假审批单》,提交时需提供学术假期间详细的工作计划书及《学术假申请表》,经部门(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核,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符合延期条件的,须在学术假期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经部门(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核,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四章 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第十六条 病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
(一)病假工资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
2、病假超过2个月但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计发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岗位津贴部分按90%比例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的,按100%比例计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计发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岗位津贴部分按70%比例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80%比例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按90%比例计发。
(二)病假期间业绩津贴等待遇
1、病假累计8 - 15天的,扣发当月业绩津贴的50%;超过15天的,扣发当月全部业绩津贴及校企合作补贴、午餐补贴。
2、病假期间从事有偿收入活动的,停发病假期间的工资等一切待遇,按旷工处理。
第十七条 事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
1、事假累计超过7天的,扣发当月业绩津贴的50%。
2、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15天的,扣发绩效工资中岗位津贴的50%,并扣发当月全部业绩津贴及校企合作补贴、午餐补贴。
3、全年累计事假达到或超过60天的,额外扣发全年业绩津贴的20%。
第十八条 产假、哺乳假、男职工护理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
产假、哺乳假、男职工护理假期间绩效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正常发放。
第五章旷工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未办理请假手续或手续未完成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准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且未按时上班的;
以虚假理由或伪造、涂改证明材料骗取假期的;
不服从组织调动,拒不到新岗位工作或逾期报到的(含校内人员流动)。
第二十条对旷工或弄虚作假骗取假期的教职工,将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每旷工1天扣发1天当月的日工资额。旷工1天扣发当月业绩津贴的50%;累计达到或超过2天的,扣发当月全部业绩津贴及校企合作补贴、午餐补贴。
第二十二条发现旷工行为,由其所在学院(部门)查实,5日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劳动纪律督查组审批后,交人事处备案。如有争议,由学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一年内累计旷工5 - 7个工作日的,给予警告处分;累计旷工8 - 15个工作日的,给予记过处分;累计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个工作日的,学校可以解除聘用(劳动)合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中层干部请事假同时要履行《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批制度的通知》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四条经学校批准的脱产学习、公派研修、访学等进修人员,按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编和校人事代理的教职工,其他人员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六条 除特殊规定外,请假休假期间如遇公休日、法定休假日,假期连续计算。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若遇国家、省有关政策调整,按国家、省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徐州工程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徐工院人发〔2018〕7号)同时废止。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徐州工程学院院长办公室 2026年1月1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