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工程学院人才引进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者:刘义发布时间:2025-09-02浏览次数:14

关于印发《徐州工程学院人才引进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徐工院人发〔20233


各部门、各学院:

《徐州工程学院人才引进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工程学院

2023331

 

 

徐州工程学院人才引进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人才强校战略,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与培养工作力度,优化师资队伍结构,规范人才引进与管理工作,为建设区域性高水平应用技术型大学提供坚实的人才队伍保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工作原则

第一条按需引进原则。坚持以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为导向,根据学科、专业建设与发展需要,统筹规划人才引进的层次和方向,坚持突出重点、按需引进、讲求实效,大力引进高端人才和优秀博士。

第二条两级管理原则。全面考虑学科发展和新兴学科建设的需要,有序引进各级各类优秀人才。学校人才引进工作遵循校院两级管理原则,建立学校为主导、学院为主体的人才引进工作机制,落实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

第三条公开公平原则。人才引进工作坚持公开招聘、程序规范、公平竞争、严格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重点考察考核引进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教学能力、科研能力、学科匹配度等,把好人才的入口关。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四条坚持党对人才工作的全面领导,突出政治引领,强化服务保障,努力营造人才引育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成立人才引进工作小组,由相关分管校领导、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人才办公室)(以下简称人事处)、相关职能部门按需组成,负责人才引进的年度计划和引进方案的拟定,人才遴选等相关工作的具体落实。

第六条人事处负责协调和处理学校人才引进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用人单位、各部门积极开展人才引进、考核、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七条各学院、各部门须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做好人才引进、管理和服务工作,积极构建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一)用人单位切实承担人才引进工作的主体责任,负责制定本单位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年度人才引进计划,积极开展引进人才的推荐、联系、招聘、遴选和日常管理、服务等工作。负责与相关职能部门协调、沟通,为人才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并协助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落实相关事宜。

(二)财务处负责引进人才相关经费的预算、划拨、使用管理等工作。

(三)科学技术处负责引进人才科研成果的审核和规范化管理工作,为人才科学研究与服务社会搭建平台,加速科技成果研发、转移转化。

(四)学科建设与研究生管理处依据学校学科布局与发展规划,重点支持优先发展学科的师资队伍建设,会同相关学科就引进人才对学科的支持度、学科方向的匹配度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关支撑条件建设的意见。

(五)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基建处负责落实引进人才相关工作场所的规划、配置及相应的建设、改造。落实引进人才过渡用房的维护、使用管理等工作,为引进人才提供必要的宜居条件。

(六)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招投标办公室负责仪器设备管理和招标等工作。

(七)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外籍教师资格审核、聘请手续审批、专家证的办理及日常管理。

(八)工会负责协调引进人才的子女入托、入学等工作,为引进人才解决后顾之忧。

第三章引进待遇

第八条学校每年制定下一年度的高层次人才引进政策及待遇,引进人才待遇按照当年度学校发布的引进待遇政策执行,特殊情况可一人一议。

第九条引进人才安家费一般分三次发放,签订聘用合同并正式入职后发放50%,中期考核合格发放30%,期终考核合格发放20%,若入职三年内在徐州市区购房,则可提前支取20%

第十条引进人才科研启动费分两次拨付。学校与引进人才签订聘用合同并正式入职后首次拨付一般为50%,完成期中考核后,拨付剩余费用。科研启动经费按我校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若引进人才在徐州市区名下没有住房(含夫妻双方),学校为引进人才提供两年过渡房居住,或发放两年的租房补贴。

第十二条引进人才按聘用合同规定要求,完成相应任务即可享受国家政策或合同规定的工资、津贴等待遇。

第十三条中级职称及以下博士研究生,入校三年内享受副教授奖励性绩效工资待遇(副教授基础级),三年后按新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享受有关待遇。晋升专业技术职务须正常参加学校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第十四条若引进人才涉及配偶安置问题,经学校研究同意,可酌情聘用。配偶双方皆为引进人才的,可分别享受相关安家费和科研启动费。

第十五条引进人才享受的各项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需纳税的,由本人自理。

第四章引进程序

第十六条各用人单位根据学科和专业建设需要,在每年11月底前提出下一年的人才引进计划,并报学校人事处。人事处审核后,按照人才引进的基本原则,兼顾需求和编制指标等情况,统一协调,并于每年12月上旬组织各用人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人才引进计划论证答辩,答辩通过后,报请学校审议,确定下一年度人才引进计划,并报徐州市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按照公开招聘的规定要求,二级学院成立书记和院长共同担任组长的考核工作小组,成员由用人单位相关领导、团队负责人、学科专业相关专家等组成,考核小组人员一般为5-7人,负责对拟引进人才的基本情况及学术成果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对其思想政治素质、师德师风以及原单位的表现进行考察,并着重从教学能力、科研能力、学科匹配度等三个维度进行考核与论证。明确引进类型和考核目标,提出引进待遇建议,签署意见后连同应聘人员的考察材料一并报人事处。

第十八条人事处根据用人单位报送的材料拟定包括引进方式、引进待遇、考核目标、服务保障等内容的引进方案,并提出综合引进意见。

第十九条一般人才由人才引进工作小组成员研究审定,用人单位按需列席讨论,并定期向校长办公会汇报人才引进进展。高层次人才(团队)由校长办公会审定,需特殊支持的高端人才提交高层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特殊人才一事一议,快速决策。审定通过的拟引进人才由人事处及时通知,为其办理引进入职手续,用人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引进政策待遇。

第五章考核管理

第二十条人才正式入职后,学校与人才签订聘用合同,明确所聘岗位、双方职责及权利义务、服务期限等。引进人才的服务期原则上为捌年,在服务期内,引进人才提出辞职、长时间离岗、调离等必须经学校研究同意。

第二十一条引进人才实行“六年两个考核期”的动态跟踪考核制度。聘期考核自引进人才正式到校工作,并签订聘用合同之日起,满三年进行中期考核,满六年进行期终考核。考核程序由学校负责组织,学校根据考核结果执行有关待遇。期终考核不合格者,学校可以解聘或低聘。此外,引进人才每年参加教职工常规年度考核。

第二十二条引进人才应遵守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服从学校统一安排。聘期考核指标校院两级设立,将师德师风作为评价的第一标准。用人单位应根据学科专业建设需要,拟定相关具体考核指标,一人一议,待遇与考核指标挂钩,考核指标作为引进协议(合同)的内容。用于考核的成果原则上须以徐州工程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

第二十三条引进人才如中期考核合格,学校发放第二次安家费和科研启动费;若中期考核不合格,学校暂缓发放第二次安家费、科研启动费;期终考核合格,则学校在期终考核合格后全额发放第二、第三次安家费和科研启动费。正式入职满三年后,如提前达到期终考核要求,经学校同意后,可以申请提前支取剩余的安家费。

第二十四条引进人才聘期考核程序:

(一)正式入职满三年,引进人才提交工作总结,填写聘期考核表,并提供相关支撑材料;

(二)用人单位对引进人才的履职情况进行综合鉴定,给出考核意见;

(三)相关部门对引进人才教学、科研等成果进行审定;

(四)人才引进工作小组对引进人才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议,确定考核意见;

(五)人事处等职能部门根据考核意见落实相关引进待遇的兑现。

第二十五条年薪制人才相关规定:

(一)年薪制引进人才的薪酬待遇执行期限一般为六年。如中期考核优秀,其年薪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如中期考核合格,维持原标准执行;如中期考核不合格,则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降级聘用、有条件聘用或解聘。发生降级聘用和有条件聘用时,引进人才的年薪标准应根据其所属类别进行调整或不再享受年薪制转为普通同职级人员。

(二)年薪制人才如期终考核结果为优秀,续聘时可继续享受原年薪标准,也可重新商定年薪标准;或选择转为普通同职级人员,按照普通同职级人员进行考核和享受相应待遇。年薪制人才如期终考核结果为合格,则续聘时转为普通同职级人员进行考核和享受相应待遇。

(三)年薪制人员在聘期内一般不再享受学校绩效工资及其他相关的奖励办法;如年薪制人员在聘期内取得具有特别重大影响的成果和奖励,可由用人单位参照相关奖励办法提出奖励申请并报学校审批。

(四)年薪制人员年薪(税前)一般包括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障、养老保险等单位缴纳部分,个别特殊情况可另议。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六条由学校安置工作的人才配偶,待高层次人才离开学校(含调离、辞职、自动离职、解聘)时,须同时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七条引进人才聘期内所取得的教学、科研等成果均属职务成果,归属徐州工程学院所有;其发表论文、著作或申报奖项、专利和科研项目等,原则上须以徐州工程学院为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申报)单位。

第二十八条按照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若拟聘用外籍及港澳台地区的人才,应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后续人才引进程序。由用人单位、人事处与国际交流合作处共同协商签约内容。

第二十九条人才引进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对不按要求和程序办理的,应予以纠正;对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行为,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柔性引进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在此之前引进的人才(已签订引进协议的)仍按原协议执行。原《徐州工程学院人才引进与管理实施办法(修订)》(徐工院人发〔2021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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