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工程学院教师境内外研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加快推进学校高质量发展,为创建全国一流特色鲜明的应用型大学培育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的教师队伍,鼓励教师积极参加境内外各类研修学习,不断提升教学和科研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个人申报、学院推荐、学校择优选拔、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派条件
第三条 学校在职在岗教职工,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修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工作任务,每年能够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工作量,具有较大发展潜力。
第四条 鼓励教师“访名校,拜名师”,研修单位须为境内外高水平大学或科研院所,建议师从知名学者。
第五条 坚持按需培养,学以致用的原则。研修目标明确,研修内容须与所从事工作紧密联系。研修计划切实可行,拟开展的研究工作具有一定的创新性。
第三章 研修形式
第六条 境内研修
1.江苏省本科院校访问学者。本项目由江苏省教育厅实施资助,选派在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5年以上,45周岁以下具有高级职称或40周岁以下具有中级职称的教师,到境内高水平大学进行研修学习,跟踪了解本学科学术前沿动态和发展趋势,提高教学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学校每年向省教育厅推荐1-2人,访问期限不超过1年。
2.一般境内访问学者。本项目由学校自筹经费资助,选派在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2年以上,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教师(长期以公共课教学为主的教师放宽至硕士学位),到境内高水平大学进行研修学习。学校每年选派20-30人,访问期限不超过1年。
3.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或工作站。根据学校学科、专业建设的需要,鼓励40周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进入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或工作站研修,以加强学科梯队人才的储备。博士后在站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4.其他形式的短期境内培训。由江苏省、徐州市教育等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专题培训班。
第七条 境外研修
1.国家公派。本项目指经学校推荐,列入国家选派计划,获得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等政府部门资助到境外进行研修。研修的类别包括高级研究学者项目、访问学者项目和博士后研究项目。
2.江苏省公派。本项目由省教育厅实施资助,包含省政府留学奖学金、优秀中青年教师和校长赴境外研究及其他短期出国研修项目。
3.一般境外访问学者。本项目由学校自筹经费资助,选派在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3年以上,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教师,到境外高水平大学进行研修学习。学校每年选派10人左右,访问期限不超过1年。
第四章 经费资助
第八条 境内研修经费资助
1.江苏省本科院校访问学者。省教育厅承担本项目的学费,学校以科研立项的形式资助3万元。
2.一般境内访问学者。学校承担本项目的学费,并以科研立项的形式资助2万元,赴“双一流”建设高校和建设学科研修的资助3万元。
3.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或工作站。研修期间学校每学期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
4.其他形式的短期境内培训。学校为新进教师的岗前培训承担一次培训费,上级主管部门下达通知的各类短期培训班,由学校派出的,学校承担全额培训费(包含学费、住宿费、一次往返交通费);由学院派出的或自行参加培训的,学校不承担培训费用。
第九条 境外研修经费资助
1.国家和江苏省公派。具体资助方式、资助标准等以录取文件为准。除上级单位资助外,在研修人员返校工作后,学校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并以科研立项的形式进行资助。研修期为12个月,资助4万元;研修期为6个月,资助2万元。
2.一般境外访问学者。学校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并以生活补贴的形式进行资助。研修期为12个月,资助12万元;研修期为6个月,资助7万元。
3.教师赴世界排名前200强高校或研修学科为世界排名前200强,学校可提高资助经费。世界排名前200强高校以申报当年《泰晤士高等教育》公布的排名为参照,学科排名以申报当年QS公布的排名为参照。研修期为12个月,提高资助经费2万元;研修期为6个月,提高资助经费1万元。
第十条 科研立项资助经费参照学校纵向科研经费进行管理,仅可作为直接费用支出,不纳入科研成果计算与奖励。
第五章 申报流程
第十一条 境内研修申报流程
1.江苏省本科院校访问学者。学校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及时发布通知,申报人员经所在学院评议推荐报送人事处,人事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研究确定人选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2.一般境内访问学者。申报人员至少提前一学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院组织专家对申报人员的学术水平及发展潜力进行评议并公示,每年可向学校推荐1-3人,人事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3.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或工作站。申报人员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院评议并公示后向人事处备案。
4.其他形式的短期境内培训。学校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及时发布申报通知,申报人员经所在学院评议推荐报送人事处。
第十二条 境外研修申报流程
学校发布申报通知后,申报人员经所在学院评议推荐报送人事处,人事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优先推荐重点学科、一流本科专业、优先发展(培育)学科和新设专业,研究确定人选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并公示。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三条 研修管理
1.参加境外研修及3个月以上境内研修学习的人员,须与学校签订研修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考核任务。
2.研修期间需要脱产的,应提前向人事处提出请假申请,审批流程结束后方可进行脱产研修,研修期满后应及时向人事处办理销假手续。进入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或工作站研修的,原则上不得脱产。
3.研修期间不能擅自更改研修计划,若需更改计划,应提前1个月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报人事处审批同意,否则取消其研修资格,追回学校已资助费用。
4.研修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师德失范行为或对学校和本职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除年终考核认定为不合格外,取消其研修资格,追回学校已资助费用,并根据学校和国家相关规定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5.研修结束后,研修人员应立即返回学校报到上班。对未经学校同意,无正当理由超过15天不归者视为旷工,学校可以解除聘用合同,追回学校已资助经费,并支付相应违约金。
6.除博士后研修及短期境内培训外,其他研修项目考核通过后满2年,方可继续申报研修项目。原则上不鼓励博士后二次进站。
7.境外研修人员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研修人员在出境前,应按相关文件要求,向学校缴纳相应保证金。按期回校后,学校退还保证金;未经批准逾期未归或私自回国者,保证金不予退还。
(2)教师出境后应严格遵守国家的外事规定和纪律,自觉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管理。研修人员原则上不得携配偶或子女出境研修。
(3)研修人员确因学业原因需延长研修期限,应提前2个月向学校提出延期申请,并附研修机构或导师的邀请信及资助证明,经学院同意后,由人事处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考核要求
1.研修人员须正常参加学校的年度考核,科研工作量按照实际完成情况计算,脱产期间教学工作量视同完成。按时向所在学院提交年度学习总结材料,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
2.除短期境内培训外,研修人员须在研修期满60天内向人事处提交不少于3000字的研修报告及导师总结评语,并在校内举办1场学术报告会。参加境内外访问学者项目的人员在期满3年内还应以第一完成人达到以下要求:
(1)开设1门反映本学科(专业)前沿的新课程(不低于16学时);
(2)出版1部学术著作(译著),或获得1项省级以上教学或科研奖励,或获得1项省级以上教学或科研项目;
(3)发表高质量论文1篇,包括发表在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内学术期刊、业界公认的国际顶级或重要学术期刊的论文,以及在国内外顶级学术会议上进行报告的论文。
各学院可根据学科发展、专业建设需要,制定不低于上述要求的考核目标。
3.研修期满后,研修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内向人事处提交考核材料,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视为考核不合格。
4.考核不合格或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出研修的人员,须退还学校已资助费用,且5年内不得申报各类研修项目。
第七章 相关待遇
第十五条 研修人员服务年限连续计算,可照常参加年终考核、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岗位聘用和考核。
第十六条 学校选派研修人员脱产期间的奖励性绩效正常发放,扣发午餐补贴。
第十七条 脱产期间不发放超课时酬金,科研奖励按照实际完成情况发放。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未经学校批准自行参加研修的人员,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待遇。
第十九条 各学院可在不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订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同时废止《中青年骨干教师国内外研修计划实施办法》《徐州工程学院教职工国内进修培训暂行办法(修订)》《徐州工程学院教师国(境)外进修管理办法》,其他未尽事宜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