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工程学院第四轮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办法

发布者:刘义发布时间:2025-08-31浏览次数:32

 关于印发《徐州工程学院第四轮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工院人发〔20252

 

各部门、各学院:

《徐州工程学院第四轮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办法》已经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经校第四届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工程学院

  2025327



徐州工程学院第四轮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的岗位管理制度,有序做好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强化岗位职责和岗位意识,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21123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新一轮高等学校岗位设置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2430号)、《关于印发〈徐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委办〔201198号)以及《关于印发〈徐州市事业单位岗位任职条件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徐人社发〔20132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新发展阶段的目标与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我校事业编制在岗人员及人事代理人员,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聘用管理。省管干部按照省委组织部相关文件管理。

二、岗位设置原则

(一)科学设岗,宏观调控。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全方位培养、引进、用好人才,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需要出发,突出学科队伍建设,兼顾各类人员现状,合理确定岗位结构比例标准,规范设置各级各类岗位,加强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实行岗位总量和岗位结构比例的控制,实行岗位的动态调整和管理。

(二)优化结构,精干高效。完善岗位设置分类分级体系,以教师队伍为主体,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优化各类人员结构比例,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用人质量与用人效益。

(三)按岗聘用,规范管理。以岗位设置为基础,深化聘用制改革,加快形成有利于人才成长的培养机制、人尽其才的使用机制、各展其能的激励机制、脱颖而出的竞争机制,促进学校人力资源科学管理。

(四)分类指导,协调发展。区别不同单位类型,充分考虑我校各教学单位的办学水平、队伍建设和发展目标等因素,实行分类指导,分层管理,充分调动学校各类人员的积极性,促进人才队伍建设全面协调发展。

三、组织领导

学校岗位设置、聘用与考核工作在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成立校、院(部门)两级组织机构。

(一)学校成立岗位聘用与考核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岗位设置、聘用与考核工作,研究制定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办法,组织学校岗位设置、聘用和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政策解释,审定岗位聘用结果和聘期考核结果。

(二)岗位聘用与考核委员会下设专任教师岗位聘用与考核工作组、专职辅导员岗位聘用与考核工作组、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与考核工作组、管理岗位聘用与考核工作组和工勤技能岗位聘用与考核工作组,分别负责相应类别岗位聘用与考核的评审工作。

(三)各二级单位成立岗位聘用与考核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岗位聘用和考核工作。工作小组人数原则上,二级学院为7-9人,综合管理机构、群团组织和教辅机构为3-5人,组长由部门或学院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四)学校成立岗位聘用与考核申诉受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受理教职工对岗位聘用与考核工作的申诉、投诉及相关具体工作。

四、岗位设置

(一)岗位总量

学校岗位总量原则上按现有在职人员(在编和人事代理)为基数,将现有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职称进入相应等级岗位。

(二)岗位类别及比例

学校岗位根据工作性质和职责不同,主要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类。

1.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教师岗位指承担教育教学、学生管理、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工作职责的岗位,包括专任教师岗位和专职辅导员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教师岗位以外的专业技术工作的岗位,主要包括财务会计、实验工程、图书资料、新闻出版、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总量不低于学校岗位总量的75%,其中教师岗位总量为岗位总量的65%左右,专任教师岗位的比例不低于60%,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比例为10%左右。

2.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包括学校、二级学院以及其他内设机构的管理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管理岗位总量不超过学校岗位总量的20%

3.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行的需要。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总量不超过学校岗位总量5%,按照后勤社会化的改革方向,逐步减少工勤技能岗位的比例。

(三)岗位等级

1.专业技术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中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包括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包括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高级岗位数占专业技术岗位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其中正高级岗位不超过15%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属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管理岗位

1)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级至十级。

2)教职工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工作确有需要的,符合“双肩挑”条件,且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经学校批准可以申报“双肩挑”岗位。“双肩挑”人员的主岗是管理岗位,兼聘在专业技术岗位,同时占管理岗位数和专业技术岗位数。申报“双肩挑”人员必须原为专任教师,评聘高校教师系列高级职务后,因工作需要现在管理岗位工作,担任校级领导、内设综合管理机构以及二级教学、科研、教辅机构专职党务岗位副职以上领导,并且仍继续承担部分教学科研工作的人员(校领导按照省委组织部相关规定执行,其他人员包括:内设管理部门正职、二级学院党委书记和教务处、人事处、社科处、科技处、学科建设与研究生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国际交流合作处等具有专业技术需求的部门副职)。“双肩挑”人员数量应不超过管理岗位总数的15%。学校二级教学、科研和教辅机构的行政领导岗位,一般应由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背景的人员担任,受聘在此类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不作为“双肩挑”人员。

3)专职辅导员是指在二级学院专职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副书记、学生科科长(副科长)、团委(团总支)书记(副书记)、一线辅导员等副处级及以下专职从事学生工作的人员,具有教师和管理人员双重身份。专职辅导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和管理职务“双线”晋升,在专业技术职务或管理职务发生变动时,可自主选择享受相应教师或管理岗位等级待遇。

3.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主要设置技术工岗位,具体分为5个等级,即技术工一至五级岗位,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其中一级、二级技术工岗位主要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设置总量按照市相关要求执行。

五、岗位聘用

(一)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满足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各类岗位具体任职条件

1.专任教师岗位的任职条件详见《徐州工程学院专任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附件1);

2.专职辅导员岗位的任职条件详见《徐州工程学院专职辅导员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附件2);

3.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条件详见《徐州工程学院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附件3);

4.管理岗位具体任职条件详见《徐州工程学院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附件4);

5.工勤技能岗位具体任职条件详见《徐州工程学院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附件5)。

(三)聘用办法

1.岗位聘用工作分类分级进行,专任教师正高级岗位(二、三、四级)、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由部门(学院)提出推荐意见,学校审核聘用;专职辅导员岗位由党委学生工作部统一组织聘用,提出拟聘意见,学校审定聘用;专任教师的其他岗位(五级及以下)由二级学院提出拟聘意见,学校审定聘用。

2专业技术岗位分级聘用时对于符合岗位聘用条件的人员,将在各职称层级的岗位总量和设定结构比例内进行择优聘用;在同一职称层级的岗位内,高等级岗位的空岗数可用于低等级岗位。

3.岗位聘用分为聘期聘用和聘期内聘用,聘期内只进行因专业技术职务和行政职务晋升以及转岗人员的聘用,不对专业技术岗位分级进行聘用(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除外)。聘期内职称、职务变动的人员,从学校发文的次月起,按照新的职称、职务调整岗位等级并报市人社部门备案,其中专业技术人员调整至新职称岗位层级的基础级(四级、七级、十级、十二级)。若管理岗位人员转聘至专业技术岗位,其专业技术岗位任职年限仅计算实际担任专业技术岗位的时间。

4.专任教师岗位实行分型聘用,分为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型、科研为主型。教师选型聘用后,聘期内不得变更岗位类型。

5.学校新进事业编人员,由所在单位提议,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报市人社部门批准聘用,并确定试用期。此外,学校根据事业发展和学科建设的需要,预留一定数量的空余岗位,用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支持学科未来发展。

6.二级学院、图书馆、档案馆、学报编辑部、高教研究与评估中心、信息化中心、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等教学、教辅、科研单位的行政领导岗位,一般应由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背景的人员担任,受聘在此类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纳入专业技术岗位管理,享受专业技术岗位工资待遇,可参与专业技术岗位分级,不作为“双肩挑”人员。这些单位的党务工作岗位和其他专职管理岗位,纳入管理岗位管理,受聘人员符合“双肩挑”条件的,可申报“双肩挑”岗位。

7.专职辅导员纳入教师岗位管理,评聘了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可晋升教师岗位等级;具有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转评同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后,方可晋升教师岗位等级;同时,根据辅导员管理职务,可选择享受相应的职员职级待遇。聘期内,专职辅导员在职务或职称未晋升时,一般不可变更所享受的工资序列。国际教育学院专职从事留学生辅导员工作的人员可参照执行。

8.受聘在专任教师岗位的人员应具有教授等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若不具备的,确因工作需要,仍可纳入教师岗管理,但只能聘用在其现有职称的基础级岗位,并应尽快转评教师系列职称。同样,受聘在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原则上应具有与岗位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否则只能聘用在其现有职称的基础级岗位;受聘在工勤技能岗位人员一般应具有与岗位相对应的工人技术等级。

9.由专任教师岗位转岗至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可保留原聘岗位等级,但不得晋级;由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转岗至专任教师岗位的人员,仅可聘用至其职称对应的基础级;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之间调动的人员,可保留原聘岗位等级,若职称不符,则不得晋级。

10聘在专业技术六级及以下岗位且职称与岗位相符的,若在2027123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且2019 -2021年聘期考核合格、2022-2024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本次岗位聘用可晋升一个岗位等级(限同职称层级内)。

11.聘期内,出现重大工作失误,或给学校的声誉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使学校蒙受重大经济损失的人员,视其情节严重情况,低聘或解聘其现有岗位,且3年内不得晋升岗位等级。

12.在聘用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违背聘用程序的,一经查实即为无效聘用,并追究相应责任。

(四)聘用程序

1按照现有人员的岗位总数及设置比例,公布岗位职责和聘用条件;

2应聘人员向设岗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应聘申请表,并提供有关业绩成果的证明材料;

3.设岗单位进行初审,按不同类别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中的相关要求确定拟聘人选或提出推荐意见,公示后报送人事处;

4.学校各类岗位聘用与考核工作组负责评审各单位上报的对应类别岗位聘用意见;

5.学校岗位聘用与考核委员会研究确定拟聘人员,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障局批准备案,并公示;

6.公布聘用结果,签订聘用合同。

(五)合同管理

1.学校与受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受聘岗位职责要求、聘用期限、工作任务、工作条件、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聘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违约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2.聘期内发生岗位、职称、职务变动等人员,应及时签订聘用合同变更书,并报人事处备案。

(六)聘用期限

岗位聘用聘期一般3年。若此聘期未满但已达到退休年龄的受聘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与学校签有服务期合同并在服务期内的教职工不能将岗位聘用的聘期作为与学校解聘的依据。

六、聘期考核

(一)考核办法

对受聘人员的工作实行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年度考核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及个人年度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聘期考核重点考核聘期工作职责、目标和任务的完成情况。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级、调整岗位的重要依据。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制。

年度考核要求详见学校发布的年度考核办法;各岗位聘期考核要求详见《徐州工程学院第四轮岗位聘用聘期考核规定》(附件6)。

(二)考核结果及使用

聘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聘期考核结果为合格的人员,下一聘期可续聘原岗位或申请高聘岗位;聘期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人员,下一聘期不得申请晋升岗位等级;聘期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人员,下一聘期低聘或转聘,工资待遇按新聘岗位发放。

七、申诉与调解

在岗位聘用与考核工作实施过程中,教职工的投诉和申诉可以向学校岗位聘用与考核申诉受理委员会提出。学校岗位聘用与考核申诉受理委员会负责投诉和申诉的调查和调解,并将结果向学校岗位聘用与考核委员会汇报。教职工的任何投诉或申诉须以事实为依据,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签署真实姓名提出。

八、聘期待遇

教职工在聘期内按所聘岗位享受相应的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若绩效工资与所聘岗位不符,其岗位职责和任务将按绩效工资对应岗位的要求执行。聘期内岗位发生变动的,其工资待遇兑现时间以徐州市人社部门批准时间为准。

九、聘余人员管理

(一)学校在职人员未聘用上岗的为聘余人员,聘余人员按规定进入校人才交流中心待岗,待岗期间只发放原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

(二)经学校同意,时间超过一年的外出(含出国)进修学习人员或因伤病超过一年不能到岗人员,期满回校或病愈后应积极参加竞聘,未被聘用者,作为聘余人员。经学校批准出国的各类人员,在批准的出国期限内保留其岗位,逾期未归者,学校不再保留其岗位,按规定办理解聘手续。

(三)无故拒绝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的教职工,学校报请人事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四)经确诊患有严重疾病而未聘用上岗的人员,可以履行病假手续,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病假工资和福利待遇。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病退。

十、附则

(一)本办法包括五项实施细则及考核规定(见附件1-6)。

(二)本办法及附件所涉及的任职时间、科研项目和成果时间等,截至20241231日计算。

(三)本办法及附件所涉及的科研、教研成果等级认定以《徐州工程学院高质量科研成果认定与奖励办法(试行)》(徐工院科发〔20245号)、《徐州工程学院教师教学竞赛管理办法》(徐工院教发〔202412号)和《徐州工程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徐工院教发〔202426 号)为准。

(四)本轮岗位聘用原则上不涉及转岗。聘在专业技术岗位且年满55周岁以上人员,符合专职组织员和教学督导员任职条件的,在岗位聘用结束后可以申请担任,并享受相关政策。

(五)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     附件1-6.pdf

1.徐州工程学院专任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2.徐州工程学院专职辅导员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3.徐州工程学院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4.徐州工程学院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5.徐州工程学院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6.徐州工程学院第四轮岗位聘用聘期考核规定

 

 


版权所有 © 徐州工程学院人事处 苏ICP备15063436号-1 苏公网安备 32030302000328号
地址: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丽水路2号 邮编:221018 电话:0516-83105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