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 州 工 程 学 院 文 件
徐工院人发〔2019〕17号
徐州工程学院第三轮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的岗位管理制度,有序做好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强化岗位职责和岗位意识,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江苏省《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通〔2009〕113号)和《江苏省高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一)(二)》、以及徐州市《关于印发<徐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委办〔2011〕98号)、《关于印发<徐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徐人社发〔2011〕288号)、《关于印发<徐州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徐人社发〔2011〕363号和《关于印发<徐州市事业单位岗位任职条件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徐人社发〔2013〕2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新发展阶段的目标与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岗位设置与聘用以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管理等任务为依据,充分考虑学校定位和发展目标。通过科学设岗、优化结构、规范管理,努力建设高水平的教师队伍、精干高效的管理人员队伍和工勤人员队伍。岗位设置与聘用将体现人事政策的连续性、各类岗位的竞争性、学科发展的特色性和以教师为主体、向高层次人才倾斜的导向性,在各类人员收入分配上体现激励性与和谐性,充分调动全校教职工的积极性。
二、基本原则
(一)科学设岗,宏观调控。坚持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需要出发,突出学科队伍建设,兼顾各类人员现状,合理确定岗位总量,严格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定的岗位结构比例标准,规范设置各级各类岗位,加强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实行岗位总量和岗位结构比例的控制,实行岗位的动态调整和管理。
(二)优化结构,精干高效。完善岗位设置分类分级体系,以教师队伍为主体,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优化各类人员结构比例,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用人质量与用人效益。通过政策引导,逐步解决人员结构不合理状况。
(三)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强化岗位责任和竞争意识,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完善人才选拔、使用、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
(四)按岗聘用,规范管理。以岗位设置为基础,深化聘用制改革,完善人才选拔、使用、评价、激励与保障机制,加强规范管理,促进学校人力资源管理的自主发展和自我约束。
三、岗位总量与岗位类别
(一)岗位总量
学校岗位总量按照精干高效、适应发展的原则,严格控制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岗位数内实施。岗位总数原则上按现有在职人员为基数,将现有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二)岗位类别及比例
学校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1.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发展的需要,学校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教师岗位指承担教育教学、学生管理、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工作职责的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教师岗位以外的专业技术工作的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图书资料、档案资料、编辑出版、会计、审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岗位总量的75%,其中教师岗位不低于岗位总量的60%。
2.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包括学校、二级学院以及其他内设机构的管理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管理岗位不超过岗位总量的20%。
3.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行的需要。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按照后勤社会化的改革方向,逐步减少工勤技能岗位的比例,不超过岗位总量5%。
四、岗位等级及结构比例
(一)专业技术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正高级设置二至四级岗位、副高级设置五至七级岗位、中级设置八至十级岗位、初级设置十一至十二级岗位。高级岗位数占专业技术岗位总数的比例一般不超过50%。
正高级岗位中,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作为国家的特设岗位,按相关规定执行,二级、三级、四级之间的比例为1:3:6;副高级岗位中,五级、六级、七级之间的比例为2:4:4;中级岗位中,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初级岗位中,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二)管理岗位
管理岗位设置8个岗位等级,即三至十级岗位。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
四级以上岗位数量,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管理岗位六级以上岗位数占管理岗位总数的比例不超过35%。管理岗位“双肩挑”人员纳入教师岗位管理,可参加专业技术分级,执行专业技术工资序列。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专职辅导员(包括学生辅导员、学院团委书记、学院党委副书记)纳入教师岗位系列,并可根据辅导员的条件,确定相应的职员职级。
(三)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技术工一至五级岗位,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其中一级、二级技术工岗位主要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设置总量按照市相关要求执行。
五、岗位聘用
(一)聘用范围
我校事业编制及人事代理聘用的在岗教职工,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
(二)岗位聘用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满足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三)岗位聘用具体条件
1.专业技术岗位中教师岗位聘用具体条件详见《徐州工程学院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具体条件详见《徐州工程学院其他专特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2.管理岗位具体条件详见《徐州工程学院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3.工勤技能岗位聘用条件详见《徐州工程学院工勤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四)聘用办法
1.岗位聘用工作分级进行。管理岗、工勤岗、教师岗位二级、三级,以及二级学院以外的其他专业技术岗,由部门(学院)提出推荐意见,学校审核聘用;其他岗位由二级学院提出拟聘意见,学校审定聘用。
2.岗位聘用分为聘期聘用和聘期内聘用,聘期内只进行因专业技术职务和行政职务晋升以及转岗人员的聘用,不对其他岗位等级进行聘用。
3.聘期内职称、职务变动的人员从学校发文的下一个月起,按新的职称、职务调整岗位等级,其中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等级按专业技术职务对应岗位层级的最低级进行调整。工勤技能岗位在取得技术等级证书时下一个月起聘用。
4.学校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其他人员,由所在单位提议,学校审核同意报上级人事部门同意后予以聘用,并确定试用期。
5.学校根据事业发展和学科建设的需要,留出一定数额的空余岗位,用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学科未来发展。
6.待岗的事业编制人员可参加校内的岗位聘用,聘用至校内岗位者,办理校内调动手续,未聘用至校内岗位者,暂按已执行的岗位工资,保留其档案工资。
(五)聘用程序
1.公布岗位、岗位职责和聘用条件;
2.应聘人员提出申请;
3.所在单位进行初审,按不同类别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中的相关要求确定拟聘人选或提出推荐意见,公示后报送人事处;
4.学校岗位聘用与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根据聘用条件确定拟聘人选;
5.公示拟聘人员,公示日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6.公布聘用结果,签订聘用合同。
六、合同管理
(一)聘用合同
1.学校与受聘人员按照法律、政策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聘用合同期限、岗位及其职责要求、岗位纪律、岗位工作条件、工资待遇、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以及双方协商的其他事项等。
2.受聘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聘用合同,保质保量地完成岗位职责和目标任务。聘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按聘用合同中的有关条款执行。
3.经医疗单位确诊患有严重疾病无法承担工作任务的,暂缓签订合同。
(二)聘用期限
专业技术二级、三级岗位聘用期限按照省市相关规定一般为五年,其他岗位本轮聘用至2021年12月31日止。聘用期限未满但已达到退休年龄的受聘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七、组织领导
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在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成立校、院(部门)两级组织机构。
(一)学校岗位聘用与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的领导、监督和检查,制定《徐州工程学院第三轮岗位设置与聘用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并全面负责学校各岗位的聘用组织和实施工作。
(二)各二级学院成立以书记、院长为组长,有教师代表参加的岗位聘用与考核工作组,负责本学院的岗位聘用与考核工作;各部门成立以部门负责人为组长的岗位聘用与考核工作组,负责本部门的岗位聘用与考核工作。
八、岗位考核与结果使用
(一)岗位考核
学校对受聘人员的工作进行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年度考核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及个人年度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具体考核办法详见学校发布的年度考核办法,考核结果作为兑现绩效工资的重要依据;聘期考核重点考核聘期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本轮聘用聘期考核按附件5执行,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级、调整岗位的重要依据。教学、科研工作量依照教务处、科学技术处每年度审核汇总结果为准(专职辅导员的教学、科研工作由党委学工部统一汇总审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制。
(二)结果使用
岗位聘用聘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聘期考核结果为合格的人员,可续聘原岗位或申请应聘高一级岗位;聘期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人员,不得应聘高一级岗位;聘期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人员,低聘或转聘其他类别岗位,工资待遇按新聘岗位发放。
九、聘期待遇
(一)教职工在受聘期间原则上按所聘岗位享受相应的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
(二)管理岗人员执行专业技术岗位工资。聘用在管理岗位已执行了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的人员,在续聘管理岗位职级时,可继续执行原专业技术岗位工资,待其晋升的职员职级的岗位工资高于原专业技术岗位工资时,执行相应的职员职级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按管理岗位执行。以后此类人员不得晋升专业技术岗位。
(三)专业技术岗人员执行管理职级工资。会计、审计、图书、档案、基建等部门的部分专业技术人员,在专业技术职务较低的情况下,已执行了管理岗位职员职级工资,在续聘时,可继续执行原管理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按专业技术岗位执行。待其晋升的专业技术职务的岗位工资高于原管理岗位职员职级工资时,执行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工资。以后此类人员不得晋升管理岗位职员职级。
十、聘余人员管理
(一)聘余人员。学校事业编制在职人员因聘用条件限制未聘用上岗的为聘余人员,聘余人员可按规定进入校人才交流中心,在职期间学校保留其档案工资。人事代理人员中未聘用上岗的,按相关规定,办理解聘手续。
(二)无故拒绝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的教职工,学校报请人事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三)经确诊患有严重疾病而未聘用岗位的人员,可以履行病假手续,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病假工资和福利待遇。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病退。
十一、争议处理
应聘者如对聘用程序、聘用结果和考核有异议,有权提出申诉,申诉应在公示期内提出,任何申诉均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签署申诉人真实姓名,否则不予受理。申诉人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经查实,属于诬告,将予以严肃处理。申诉受理委员会有责任为申诉人保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申诉人进行打击报复。
十二、其他说明
(一)“双肩挑”人员聘用
“双肩挑”人员必须是原为专任教师,评聘了高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因工作需要现在兼任管理岗位工作,并且仍继续承担部分教学科研工作的人员,执行专业技术岗位工资待遇,可参与专业技术岗位分级。“双肩挑”岗位原则上设在五级以上职员岗位和学术性管理要求较高的六级职员岗位,“双肩挑”人数控制在管理人员总数的15%以内。
(二)专业技术岗人员兼任管理职务聘用
二级学院和图书馆等教学辅助单位的行政领导岗位,一般作为专业技术岗位,受聘在此类岗位的以专业技术工作为主、兼任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纳入专业技术岗位管理,享受专业技术岗位工资待遇,可参与专业技术岗位分级,不作为“双肩挑”人员。这些单位的党务工作岗位和其他专职管理岗位,纳入管理岗位管理。符合“双肩挑”条件的,作为“双肩挑”人员管理。
(三)专职辅导员聘用
专职辅导员指在一线直接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二级学院辅导员、二级学院党委(总支)副书记、学生科长、团委(总支)书记及学工处大学生心理健康咨询中心等副处级及以下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专职辅导员纳入教师岗位系列,评聘了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可晋升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具有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转评同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后,方可晋升岗位等级。以后专职辅导员均应评聘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同时根据辅导员的条件,可确定相应的职员职级。国际教育学院从事留学生专职辅导员工作的人员可参照执行。
(四)关于专业技术职务(工人技术等级)与所聘岗位不对应人员的聘用
受聘在教师岗位的人员应具有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职务。确因工作需要受聘在教师岗位工作,但不具有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职务的人员,仍纳入教师岗管理,只能聘至本层级岗位的基础级。
受聘在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应具有与岗位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确因工作需要受聘在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但不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除外),一般只能先聘至本层级岗位的基础级。
受聘在工勤技能岗位人员一般应具有相对应的工人技术等级,工人技术等级实行考评与聘用分开。
(五)新入校人员的聘用
1.新入校无工作经历的应届毕业硕士、博士研究生,见习期一年。专业技术岗人员,先聘用在专技十三级,待初定职称后,依据所具备的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在相应岗位等级;管理岗人员,聘用在管理岗九级。
2.新入校有工作经历或博士后经历的人员,试用期6个月。专业技术岗人员,依据所具备的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在相应岗位等级,一般不超过原聘用岗位等级;管理岗人员,聘用在管理岗九级。
(六)提前退休离岗人员的聘用
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已办理提前离岗手续的工作人员,管理人员按离岗时所聘用的职务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专业技术人员按离岗时所聘用的专业技术职务进入相应层级最低等级的岗位(不参加高等级岗位的聘用),工勤人员按离岗时所聘的工人技术等级进入相应等级岗位。
(七)违规违纪等情况人员的聘用
近三年内受过党纪、政纪处分者,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不合格”者,发生过Ⅱ级以上教学事故者,不得聘用至本人职称对应的最高等级岗位。
十三、附则
(一)本办法包括四项实施细则及考核说明(见附件1--5)。
(二)本办法及附件所涉及的任职时间、科研项目和成果时间等,一律截止到2018年12月31日。
(三)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
徐州工程学院
2019年12月12日
徐州工程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9年12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