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徐州工程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 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9-30浏览次数:35

 

徐工院人发〔202413



关于印发《徐州工程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学院:

《徐州工程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工程学院

2024925


徐州工程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师发展是学校发展的基础。为深入贯彻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师教育振兴行动计划(2018—2022年)》(教师〔20182号)《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2010号)《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落实学校第四次党代会的战略部署与发展规划,进一步加强青年教师队伍建设,全面提升青年教师职业素养,推进青年教师三进(进学科团队、进科研团队、进基层教学组织)工作。

 

第二章  青年教师范围

第二条 青年教师导师制,是对青年教师实施的本科教学指导制度,旨在发挥优秀骨干教师(以下简称导师)传、帮、带作用,在规定时间内由导师对青年教师在师德师风、教学能力、科教融汇等方面进行指导和培养,提高青年教师的思想修养与道德素质、教学技能与学术水平,指导周期一般为1年。

第三条 实施导师制的青年教师范围:新入职我校且无高校本科教学工作经历的新进专任教师(以前从事过高校教学工作并取得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除外);或经过一个指导周期,学校认为仍需要配备导师的青年教师。

 

第三章  导师职责与聘任

第四条 指导教师原则上应具备高级职称,热爱教育事业,师德高尚,工作认真负责,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积极参加教学改革,重视教育思想的学习和研究,业务知识渊博,教学经验丰富,讲课效果优秀,熟悉各教学基本环节。

第五条 教授、副教授指导青年教师是岗位工作职责的一部分。指导培养青年教师是晋升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

第六条 导师职责。指导教师的主要任务是负责指导青年教师全面提高教学科研水平。主要包括:结合青年教师的情况制定指导方案,明确指导目标、措施、步骤;对青年教师在教书育人、教案编写、课堂板书、授课方式、教学方法研究等方面进行具体指导与培养,并定期检查;指导青年教师参加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团队建设等教学建设与研究活动,帮助青年教师总结授课经验、提高青年教师的教学能力;引导、帮助青年教师加入科研团队,拟定可行的科研计划,申请研究课题,开展研究(包括教学研究)工作等。指导期结束后提交青年教师的指导情况报告,对青年教师的教学、科研及其它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述,并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导师聘任。教学导师与青年教师原则上实行双向选择,也可由二级学院指派。各学院在新进教师入职一个月内完成青年教师导师聘任工作。每名导师同期指导的青年教师最多不得超过2名。导师由所在学院进行聘任和考核,并报学校教务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和人事处备案。

 

第四章  青年教师的培养目标与职责

第八条 培养目标。经过培养,青年教师能够基本掌握教育教学规律,较好地完成一门及以上课程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教学科研能力得到明显提升,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奉献精神;顺利融入教学科研团队,完成个人职业发展规划。

第九条 青年教师的职责。提高思想政治素质,规范职业道德。自觉接受导师指导,虚心学习,完成导师指定的选修课程的学习、工程实践或科学研究任务。参加各类教育教学培训,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能力和素质。认真做好教学准备工作,在导师指导下根据教学大纲进行教学设计、备课和撰写教案,熟练掌握备课、多媒体应用、试卷评阅评价等基本教师技能。青年教师原则上第一学期跟班旁听,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0次并做好听课记录,学习导师和其他优秀教师的教学态度和教学经验,借鉴教学方法,力争在较短时间内熟悉教学各环节的基本要求。积极参加导师教学、科研团队活动,协助导师进行教科研、教材编写、课件制作、课题申报及论文撰写等,协助导师指导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等工作。积极参加工程和社会实践,主动争取到实践单位学习锻炼,提高理论与实践相互转化的能力,提升工程技术应用与研发能力和创新素养。

 

第五章  组织与考核

第十条 学校教务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和人事处负责全校青年教师导师制的归口管理和结项验收,各二级学院负责本部门青年教师培养导师制的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青年教师导师制培养是二级学院一项重要职责,各学院要根据实际情况,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协调指导、检查考核等工作,不断提高青年教师的学术水平和教学质量。

第十二条 青年教师进校后在未取得教师资格证和学校新教师岗前培训合格之前不得担任课程主讲教师,第二学期可以在导师的指导下部分参与课程讲授。经学校考核通过后,方可独立承担课程教学任务。

第十三条 指导期结束前,各学院须组织对青年教师进行试讲评课,试讲至少15分钟的课程内容。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导师、教研室(或实验室)主任、教学督导以及同行教师参加,评课人数不少于5人。试讲后现场进行公开评议,帮助青年教师改进教学,并明确给出试讲是否通过的结论。对试讲不通过的,学院须提供帮扶,直至试讲合格。

第十四条 指导期满,对试讲合格的青年教师及其导师由各学院组织考核,并将考核意见报教务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和人事处备案。对青年教师的考核主要关注培养期内思想、工作、学习情况,考核内容包括参加培训(进修)情况、助课听课情况、试讲情况、教案、参加学院教学科研管理情况等,学生对教学效果的反映,本人总结等。导师与青年教师需提交培养考核表。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将作为导师和青年教师岗位考核、职称评聘、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不合格的青年教师可进行二次培养,经过两次培养,考核结果均不合格的青年教师,须提交人事处,拟作调岗或调离处理。

第十六条 指导教师考核合格者,每指导1名青年教师每学年计30学时教学工作量补贴。

 

第六章  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人事处负责解释,原《徐州工程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暂行办法》(徐工院行人〔2011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