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工程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

发布时间:2015-05-28浏览次数:1497

  

为加强学校内部管理,严肃校纪校规,保持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秩序,保证学校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勤管理

第一条考勤是学校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实行奖惩、职务晋升、职称评聘、年终考核、工资和津贴的重要依据之一。全校教职工必须高度重视,严格遵守。

第二条学校对全校教职工实行考勤制度,所有教职工应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因事、因病不能到岗者,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假满后办理销假手续。教职工请假休假应遵循先请假后休假,书面请假,及时补假、续假、销假原则,请假手续审批完后应交人事处备案。因突发事件、急病等不能先行请假的,当事人应迅速通知所在部门负责人,本人或委托他人于次日办理补假手续。

第三条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不到岗或逾期不归的人员,按旷工处理。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涂改、伪造休假证明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休假期间以旷工处理。对于一些情节严重影响较坏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各部门、学院主要负责人为教职工考勤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对本单位教职工出勤提出明确要求,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并指派专人负责本单位人员的考勤工作。考勤工作人员要认真填写《徐州工程学院教职工考勤表》、《徐州工程学院考勤情况月报表》,并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次月5号前(如遇节假日,可适当推后3个工作日)报人事处留存、归档。

第五条考勤工作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及时报送。如漏报、误报造成的后果,各审核单位责任自负;如谎报,瞒报,将按相关规定追究相关工作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条学校成立以党委办公室、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党委组织部、院长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人事处等部门组成的劳动纪律督查组,负责日常考勤工作的督查。劳动纪律督查组将组织相关人员对各部门、学院考勤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并接受举报,按部门职能对举报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定。最终结果将按学校规定进行使用。如有争议,由学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二、请假类型与审批权限

第七条 病假

1、教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病休的,应具有县级以上医院的门诊、急诊病情证明或住院治疗证明,填写《徐州工程学院请假申请单》,按规定逐级办理审批手续;除住院外,一张病假条的请假天数最多不超过15天。需续假的,必须在病假到期前办理完续假手续,按续假前后总天数逐级报批。

2、一次病假、当月累计病假7天以内由部门、学院负责人审批;一次病假、当月累计病假815天经部门、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分管校领导审批;一次病假、当月累计病假15天以上经部门、学院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分别签署意见后由主要校领导审批。

3、凡弄虚作假提供假病假材料的,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事假

1、教职工在工作时间遇到特殊情况或家庭的私事且必须由本人办理的,可以申请事假。请事假原则上以不影响本职工作为前提,一次事假一般不得超过15天,全年累计事假一般不得超过30天。

2、请事假原则上由本人事先填写《徐州工程学院请假申请单》,按规定逐级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休假。需续假的,必须在假期到期前办理完续假手续,按续假前后总天数逐级报批。

3、一次事假、当月累计事假3天以内由部门、学院负责人审批;一次事假、当月累计事假47天经部门、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分管校领导审批;一次事假、当月累计事假7天以上经部门、学院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分别签署意见后由主要校领导审批。

第九条产假

1、产假和产假待遇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执行。

2、男职工护理假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执行。

3、产假经部门、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人事处审批。

第十条探亲假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

第十一条 工伤假

教职工因工负伤的,所在部门、学院须在三天内将详细情况书面报告人事处,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徐州市相关规定配合办理相关事宜。工伤假和工伤审批过程中需要休假的,请假审批程序与病假审批程序相同。

第十二条婚假

婚假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丧假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的,可给予3天的丧假;教职工的旁系亲属死亡的,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1-3天的丧假。须去外地办理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丧假的请假审批程序与事假审批程序相同。

三、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第十四条 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病假工资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

2)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计发病假期间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工资中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岗位津贴部分,按90%比例计发;

工作年限满十年以上的,按100%比例计发。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计发病假期间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工资中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岗位津贴部分,按70%比例计发;

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工资中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岗位津贴部分,按80%比例计发;

工作年限满二十年及其以上的,工资中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岗位津贴部分,按90%比例计发。

2、病假期间业绩津贴等待遇

病假累计8-15天的,扣发当月业绩津贴的一半;超过15天的,扣发当月业绩津贴及校企合作补贴、午餐补贴。

3、病假期间从事有偿收入活动的,停发病假期间的工资等一切待遇,按照旷工处理。

第十五条 事假期间工资、业绩津贴等待遇

1、事假累计超过7天的,扣发当月业绩津贴的一半。

2、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15天的,扣发绩效工资中岗位津贴的一半,并扣发当月全部业绩津贴及校企合作补贴、午餐补贴。

3、全年累计事假达到或超过60天的,另外再扣发全年业绩津贴的20%

第十六条 产假期间工资、业绩津贴等待遇

产假期间绩效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正常发放。

四、旷工处理

第十七条 旷工

1、工资待遇

每旷工1天扣发1天当月的日工资额。

旷工1天扣发当月业绩津贴的一半;累计达到或超过2天的,扣发当月全部业绩津贴及校企合作补贴、午餐补贴。

2、纪律处分

一年内累计旷工5-7个工作日的,给予警告处分;累计旷工8-10个工作日的,给予记过处分;累计旷工11-15个工作日的,给予记大过处分;累计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的,给予降职、撤职处分;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个工作日的,学校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五、附则

第十八条 中层干部请事假同时要履行《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参会管理和外出请假报备制度的通知》的相关要求。

第十九条 经学校批准的脱产学习人员,须学期初办理请假手续,学期末办理销假手续。公派研修、访学等进修人员,须按实际情况办理请假、销假手续。请假手续须经部门、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人事处审批。

公派研修、访学等进修人员在脱产期间,享受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岗位津贴及生活补贴,业绩津贴按照80%发放,不享受校企合作补贴、午餐补贴。

第二十条 除特殊规定外,请假休假期间,如遇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连续计算。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若遇国家、省有关规定政策调整,按国家、省有关新规定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有相关文件废止。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