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完善分配激励机制,建立与岗位目标责任制相适应并体现多劳多得、优劳优酬的人事分配制度,推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142号)、《省直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苏人社发[2012]154号)、《徐州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徐人社发[2011]337号)及徐州市政府批复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进行绩效工资改革,并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方针 以十八大和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国家和省、市有关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改革政策为依据,以学校事业发展需要为基础,以提高教职工收入、促进学校发展为目标,进一步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强化岗位管理意识,深化分配制度改革,建立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绩效评价为主要内容的动态分配制度,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推动学校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实施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编在岗教职工。 三、基本原则 1.依岗管理、按岗取酬。进一步规范岗位管理,在实施岗位聘任的基础上,建立以岗位职责为核心,以贡献大小为导向的绩效工资体系,以岗定薪、优劳优酬,形成更加有效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各类各级岗位人员的积极性。 2.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强化责、权、利的统一,分步骤落实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推进学校层面按照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宏观管理,各二级单位根据发展规划和学校下达的目标任务,自主制定人员考核办法和分配方案,逐步形成以目标管理和绩效评价为主要依据的动态管理机制。 3.绩效优先、兼顾公平。本次绩效工资改革为结构性改革,即从现行工资结构向绩效工资结构进行套改,在适当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人员倾斜的同时,统筹考虑各类各级岗位之间的利益分配,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4.总量控制、稳步增长。实行套改时,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在学校原分配方案基础上实施套改,总量控制,经试运行后,逐步建立绩效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使学校工作人员收入水平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组织机构 成立徐州工程学院绩效工资改革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由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任组长,其他校领导任副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绩效工资改革和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审议有关绩效分配、绩效考核等重大决策、措施和办法,审定各二级单位绩效工资实施细则。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由人事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人事处和财务处相关同志为成员,具体负责绩效工资改革和实施的日常事务。 五、绩效工资的构成和标准 绩效工资由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构成。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依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财政厅文件规定,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按徐州市标准执行,与基本工资一起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与校内聘任各类岗位收入结构相衔接,根据考核结果按月或按年度发放。 1.基础性绩效工资 基础性绩效工资由岗位津贴和生活补贴两个项目组成。生活补贴主要体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等因素,不同岗位执行统一标准。岗位津贴主要体现在岗人员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所担负的责任,反映岗位职责的重要程度和特点,实行一岗一薪,按照专业技术二至十三级、管理三至十级以及工勤技术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分别制定岗位津贴标准,适当拉开差距。具体发放标准见附件1。 2.奖励性绩效工资 国家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进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绩效工资总量在扣除基础性绩效工资后,其他可用于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为学校根据教职工所完成的工作量和实际贡献大小所支付的奖励性津贴和补贴,主要包括业绩津贴、超工作量津贴、其他补贴三部分。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业绩津贴:是指学校对在岗人员当年完成所聘岗位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业绩情况所支付的津贴。充分体现效率原则,考虑与现行岗位聘任及岗位津贴分配制度的衔接,学校对应各类各级岗位,设立统一的业绩津贴。具体发放标准见附件2。 超工作量津贴:是指学校对教职工超额完成本职岗位规定的工作任务所支付的津贴,目前收入分配中,各学院自主分配的各类酬金纳入超工作量津贴的范围。各学院根据教学、科研、管理和工勤服务等工作业绩考核情况,自主分配这一部分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过程中,以工作量和实际贡献为主要的考量因素,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具体分配办法由二级学院教职工大会通过后实施。 其他补贴:是指学校对教职工在学校管理、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方面取得一定成果进行的奖励,或在寒暑假加班、不同校区间交通等临时性的、阶段性的工作补贴,由相关单位、部门核定发放。 3.高层次人才的绩效工资 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实行协议工资。院士、长江学者、省特聘教授、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及“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才等各类高层次人才的绩效工资,由学校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另行制定具体政策,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六、附则 1.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试行。校内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2.绩效工资实施的未尽事宜经学校绩效工资改革领导小组进一步研究制定后发布。 3.本办法由学校绩效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徐州市市直公基卫和其他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表 附件2:徐州工程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业绩津贴标准 附件.docx 徐州工程学院 2018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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