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徐州工程学院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文件精神,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严肃分配纪律,完善绩效工资政策,处理好事业发展与提高职工福利的关系,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补充意见。
一、总则
(一)实行绩效工资后,原各类津补贴、过节费等统一纳入绩效工资管理,不再另行发放。
(二)除学校规定的业绩津贴、超工作量津贴和学校批准的临时性的、阶段性的工作补贴外,各单位在额定教学、科研、管理和工勤服务工作量之内不得再发放任何形式的补贴和奖励。
二、基础性绩效工资的发放
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照徐州市审核备案的教职工的岗位级别,以考勤和考核结果为依据,每年按12个月同基本工资一并发放。
三、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
(一)业绩津贴
1.奖励性绩效工资中的业绩津贴为教职工完成所聘岗位规定的基本工作量的业绩体现,业绩津贴按照教职工受聘的岗位级别和年限,并执行《徐州工程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的规定,采取按月以考勤情况为依据预发、次年度结合年度考核和工作量考核结果结算发放。
2.以各考核单位提供的年度考核结果为依据发放业绩津贴。
(1)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者,发放全额业绩津贴并一次性奖励1500元;
(2)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并完成规定工作量者,发放全额业绩津贴;
(3)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者,其业绩津贴下浮50%并从年度考核结果审核备案的次月起扣减,扣减12个月;
(4)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不发放业绩津贴并从年度考核结果审核备案的次月起扣减,扣减12个月。
3.未完成基本工作量者,由教务处、学生处、科研处等职能部门按照相关考核办法进行考核,结果汇总后报人事处进行扣发。
(二)超工作量津贴
1.各部门和学院根据《徐州工程学院岗位设置与聘任暂行办法》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和工勤服务等工作目标任务,结合教职工的聘任岗位进行工作业绩考核,按照《徐州工程学院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徐州工程学院教学工作量核算暂行办法》、《徐州工程学院科研成果计算与奖励办法(试行)》、《徐州工程学院辅导员津贴发放办法》等相关指导性文件实施。
2.机关部门人员的行政超工作量津贴由学校统一考核发放。
3.学校对超工作量津贴的发放实行总量控制,各岗位人员原则上不可跨岗位类别重复取酬、超标准取酬。
(三)其他补贴
1.依据《徐州工程学院设立科研与学科秘书岗位(兼职)的暂行规定》、《徐州工程学院学业导师补贴发放办法》等相关文件执行,其他补贴项目和标准由学校绩效工资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由相关职能部门核定发放。
2.加班及补助
(1)强化岗位职责和工作效能,鼓励教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岗位职责范围内完成工作,一般情况下不安排加班。因突击性工作或遇特殊情况确需加班的,应由单位负责人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加班人数和时间。
(2)为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对双休日安排的加班原则上实行调休或补休,除政策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不得发放加班费、误餐费等。
(3)各单位安排教职工加班应履行审批备案手续,填写统一的《徐州工程学院加班、调休审批表》(见附件),由各单位备案留存,并作好调休记录,作为考勤的依据。
(4)寒暑假期间,机关部门加班值班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对机关部门加班值班实行交通补助,交通补助标准为50元/人·天;夜间值班补助标准为不高于30元/人·天。
四、有关说明
(一)奖励性绩效工资,均以学校所聘岗位为依据,与学校所聘岗位的绩效考核挂钩,未聘、拒聘、待岗人员,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被外借调人员,根据相关政策执行绩效工资。
(二)首次岗位设置时,按徐州市规定保留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工资待遇的管理岗位人员,其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可继续执行原专业技术岗位标准;按规定保留管理岗位等级工资待遇的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其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可继续执行原管理岗位标准。如果徐州市相关政策调整,学校将同步进行调整。
(三)业绩津贴的分档及调档时间。管理岗位、专业技术正高、副高、中级及初级岗位的初始级(即四级、七级、十级、十二级、十三级)岗位及工勤岗位,以任职年限为业绩津贴的分档依据;由专业技术正高、副高、中级及初级的低岗位聘任至高岗位(即二级、三级、五级、六级、八级、九级、十一级)的,以聘任至该高岗位的时间为业绩津贴的分档依据;由专业技术正高、副高、中级及初级的高岗位聘任至低岗位的,岗位分档时间可以将原聘高级岗位时间纳入现岗位累加计算。
(四)人员引进、调入原则上在编制和岗位许可情况下进行,并且在引进、调入时就明确其岗位。按正式到岗时间,不满半个月的发放半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达到和超过半个月的发放全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五)离退休(退职)人员、校内退养人员,从领取离退休(职)费或退养工资之月起停发绩效工资;调出、自动离职、辞职、除名等离校人员,从离岗之月起停发绩效工资。
(六)职务、职称、学历变动的人员,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的变动按照徐州市人社局审批通过的时间予以兑现;奖励性绩效工资以学校职务、职称发文时间的次月予以兑现,学历变动以学校审核通过后的次月予以兑现。
(七)学校内聘的科级岗位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可按内聘岗位对应的标准执行。部门(后勤管理处等)内聘的相当于科级岗位人员的补贴(奖金)部分由各部门解决。
(八)管理岗位主持工作的副职(学校明确)其业绩津贴可按正职初始档标准执行。
(九)符合省市和学校规定,同时受聘在专业技术和管理岗位的“双肩挑”人员,按具体选择岗位对应的标准执行,职务职称未发生变化时在一个聘期内不可更改。
聘任到教师岗担任教研室主任的专任教师,每学期补贴60学时;聘任到教师岗担任实验中主任的专任教师,每学期补贴80学时;党政管理部门、群团组织和直属业务部门人员承担教学任务,每周不超过4课时,超过部分不发课时费。
(十)请假、休假、脱产进修的工资待遇按照《徐州工程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执行。
(十一)教职工受到处分的,其基本工资发放按照中组部、人社部、监察部发布的《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8号)执行。
其绩效工资发放规定如下:
1.受警告处分的,正常发放绩效工资;
2.受记过处分的,从作出处分决定的次月起,扣发30%的业绩津贴,绩效工资其他部分正常发放,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次月,恢复发放正常的业绩津贴;
3.受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的,从作出处分决定的次月起,绩效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岗位分档时间可以将原聘高级岗位时间纳入现岗位累加计算。未明确新聘岗位的,停发绩效工资;
4.受开除处分的,从作出处分决定的次月起,取消工资待遇;
5.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工资待遇的,从处分决定被变更的次月起执行。处分被减轻或撤销的,多减发或停发的工资予以补发。处分加重的,少减发的工资予以扣发。
五、其他
(一)本意见自
(二)本意见由学校绩效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