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编外用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并结合我校实际,现将加强编外用工管理工作的具体意见通知如下。
一、用工范围
编外用工人员指在我校事业编制、人事代理以外使用的从事临时辅助性工作的劳动、劳务用工人员(不含以小时计酬为主的非全日制用工人员)。劳动、劳务用工人员下称编外用工人员。
二、用工原则
(一)各二级用工单位要坚持“高效、节简、满负荷”的原则,从严控制使用编外用工人员的数量,原则上不新增用工岗位和数量。
(二)先审批、后用工,严禁未经审批,擅自招聘使用编外用工人员。
(三)编外用工年龄应低于法定退休年龄。如确需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者,应优先使用持有退休证或已享受退休待遇者。年满65周岁者,原则上不予录用。
(四)确因工作需要使用编外用工,应优先录用市政府下达的(再)就业援助对象、本院教职工的下岗(或城镇户口无工作)家属和待业子女等。在录用编外用工人员时,二级用工单位要集体研究决定,二级用工单位负责人不得安排直系亲属在本单位内做工。凡有编外用工的二级用工单位,在学校派进正式编制人员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
(五)各二级用工单位要增强法制意识,完善用工手续,并有权在本实施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岗位具体情况制定更为详尽的用工管理制度,并报人事处备案。
(六)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学生处、图书馆等编外用工较多的部门,成立由部门负责人为组长的规范用工工作小组,在学校指导意见基础上,研究本部门用工方案,规范好本部门编外用工。
三、用工程序
(一)需变更编外用工人员的,二级用工单位需向人事处提出变更事由,并报备用工计划;确需新增编外用工岗位和人员的,二级用工单位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提出用工计划,说明拟用工的岗位、数量、工作任务和使用期限,并附岗位职责说明书,人事处根据工作性质、工作任务,拟定用工人数和待遇,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下达用工指标。
(二)二级用工单位组成招录小组根据用工指标进行招录。
(三)二级用工单位填报《徐州工程学院编外用工人员花名册》、《徐州工程学院编外用工人员登记表》,审核编外人员的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执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近半年的体检证明、参保证明、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有工作单位)等,并将复印件报人事处备案。
(四)人事处指导办理用工手续,负责与地方主管部门协调,依法处理用工相关问题。
四、用工管理
各二级用工单位必须依法用工,加强编外用工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聘期与考核
编外用工聘期一般为1-2年,试用期1-3个月,聘期内进行年度考核,合同期满进行聘期考核,二级用工单位将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备案。
二级用工单位应在合同期满前30日向人事处提交继续用工或不再用工申请,办理续聘手续或解聘手续。
(二)培训与使用
各二级用工单位应对编外用工人员进行上岗前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培训后方可上岗,使用过程中应做好对编外人员的工作指导,特殊岗位要同时加强安全教育并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三)考勤
各二级用工单位负责编外用工人员的日常考勤,按照《徐州工程学院编外用工人员考勤管理指导意见》和用工单位相关规定,严格考勤。
(四)辞职
编外用工人员拟解除双方之间的用工关系,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二级用工单位提出辞职申请,不得擅自离职。
(五)解聘
二级用工单位拟解聘编外用工人员的,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人事处说明解聘理由,由学校作出解聘决定。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二级用工单位不应使用,已经使用的必须立即报人事处予以解聘:
1.有违法犯罪行为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行为的人员;
2.上年度已经使用但经考核不能胜任工作或经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的人员。
(六)因二级用工单位管理不善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二级用工单位承担相关费用(多支付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等)。
五、人员待遇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有关规定,学校为编外用工人员办理社会保险或商业保险,编外用工人员的工资不低于徐州市每年度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六、身份转变
同时满足下列第(一)、(二)、(三)条的劳动合同制人员,由个人提出申请,二级用工单位考核推荐,经学校人事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通过,可以转变成为人事代理人员身份,享受人事代理人员待遇:
(一)紧缺岗位;
(二)在岗期间工作表现优秀;
(三)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含在读,学制内应取得硕士学历或学位)且在岗工作满十年,或具有本科学历且在岗工作满十五年。
有与工作岗位相对应的执业资格证或者专业技术资格证者优先。
七、本意见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若遇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政策调整,按上级新规定政策执行。
八、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徐州工程学院
2017年5月15日